西元2009年11月20日,「自然心靈指引工作坊」成長課程,在陳善德規劃及帶領之下,結合十二位志同道合夥伴以及三十八位親友,完成第一梯次三天兩夜的成長課程。所有參與夥伴在三天兩夜的過程中住宿在新店中信商務會館,一起經歷深度的內在探索旅程。
在西元2009年到西元2011年的理念原創期,協助促成工作坊的成立以及持續辦理的夥伴,有吳尊賢、賴慰慈、余珮謹、林昱成、王傳中、白宗城、林武尊、汪素娥、古進欽、張櫻馨、卜心蕾、游鴻昌、胡崇善、陳秀琴、簡毓玲、黃美尉、盧美諺、吳時春、陳金美、汪懿、李志成、許庭甄、李玉仙、李佳諭、歐淑慧、林靖彤、廖鎮洲、陳志鉉、蔡芷芸、林雅韻等人...。
課程受到學員高度肯定之後,夥伴們自動集結成立「NS讀書會」,以社團方式延續自我成長動力以及後續辦理課程的能量。另一方面,在中華民國品質學會教育品質委員會的平台上,陳善德主委邀集夥伴討論如何轉化工作坊為教育版本,藉以帶領學校老師進入學習,以能擴大嘉惠於求學過程中的孩子,擴大影響。
教育運用的教師成長工作坊,仍以「自然心靈指引工作坊」課程內容為主體,加入教育運用的說明與衍伸,定名為「心教育工作坊」,且提出「成為自己以及孩子的貴人」訴求。在教育運用期,夥伴們順利在中華民國品質學會教育品質委員會的平台上,與台灣科技大學、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以及花蓮縣政府教育處合作,辦理了三個梯次為期三天的「心教育工作坊」。
在教育運用期間,除了嘗試與學校教育的實務接軌,陳善德在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帶領國中學校評鑑指標重建,與指標重建小組夥伴共同嘗試加入心教育實踐四大核心 -「心的帶領、多元適性、體驗教育、自主學習」,以及「全贏共好」的終極教育目標。這段期間,參與心教育理念順利在教育界推廣以及融入教育系統的夥伴有陳善德、戴文婉、李志成、鄭海蓮、鄭麗萍、洪杏杰、曾憲政、戴淑芬、黃盟惠等人。另外,何正卿夥伴協助進行企業募款,讓公益屬性的心教育工作坊得以持續辦理。
由於心教育工作坊在教育界辦理非常成功,受到教育界夥伴的肯定以及企業界的支持,何正卿夥伴登高一呼敦促成立非政府組織,旋於西元2013年9月15日由五十四位夥伴參與聯署,進行「心教育發展協會」發起人籌備會議,並開始著手擬定協會章程草案,包括以「促進心的成長,回歸自然;實現全贏理想,一體共榮」為協會宗旨。之後相繼於西元2013年10月15日、12月14日以及12月21日召開符合內政部人民團體規範的正式籌備會議。
在協會籌備期間,除了參與聯署的五十四位夥伴之外,後續參與實際籌備的夥伴有陳善德、戴文婉、李志成、林昱成、賴慰慈、汪懿、鄒寶霖、劉桂菊、余珮謹以及陳政道等人。他們協助建立了協會的章程草案,包括協會中英文名稱、標誌、宗旨、任務、工作組織以及其他所有法律規定的籌備文件等等。
在一百零八位夥伴的行動支持下,西元2014年1月11日「心教育發展協會」成立大會及第一屆理監事會議在新店中信商務會館舉行,顧問曾憲政(前教改會秘書長、高雄教育局長及新竹師大校長)、徐仁修(荒野保護協會創辦人、生態攝影作家、荒野基金會董事長)出席致詞。在成立大會中,順利選出二十一位理事及三位監事,同時推舉陳善德為創會理事長,並由陳善德指派戴文婉、李志成為副理事長,以及賴慰慈為秘書長。
西元2014年3月6日內政部函,核發台內團字第20140081615號立案證書及全國性及區級人民團體負責人當選證書。西元2014年3月24日內政部發給協會正式圖記,西元2014年4月21日在臺北地方法院完成社團法人聲請登記,協會正式名稱定為:『社團法人心教育發展協會』, 由腦到心的旅程開始啟動。
由腦到心的神聖旅程
第五項修練管理大師彼得聖吉(Peter Senge)長期推動系統觀,且嘗試運用系統觀在企業以及教育的經營品質提升,一時蔚為風潮, 然而在稍後的著作《修練的軌跡》一書中彼得聖吉終於坦承,由「腦」所主宰的系統架構再完美,終將敵不過由「心」操控的人性作為,組織與社會的改變關鍵是人、是心,不是系統。換句話說,人心沒有改變,所有在系統上的努力都將成為過眼雲煙。
在政治方面,國際趨勢專家林中斌教授在聯合報的專欄中預言,世界政治與經濟的「唯物觀」已經走到盡頭,人類需要回頭關注「心靈」的議題。文中林中斌教授提及,曾經在一九六九年預言這項結局的布里辛斯基(Zbigniew Brzezinski)曾經接受過記者提問:「您過去的預言實現了。您對將來的預言又是什麼?」曾經主持卡特總統的國安會,任教哈佛及哥倫比亞大學,兼具學理背景和實務經驗的布里辛斯基回答:「心靈主義將復興(the renaissance of spiritualism)。」林中斌在文章中做成結論,他說:「恢復人類心靈和物質的平衡,才是未來的希望」、「心靈才是民主的救藥」。
在經濟方面,成功帶領日航轉虧為盈的日本經營之聖稻盛和夫,在他的諸多著作裡面不斷提醒世人,「人類具有無窮的慾望,為了爭奪糧食與能源,世界局勢不會風平浪靜,因此,人類必須拋棄利己之心,弘揚利他之心,學會與人分享。如果人類能夠美化心靈,提昇心性,就可以度過難關」《心法》前言,致21世紀人類。)
在環境方面,「深層生態學運動(deep ecology movement)」提出者阿恩內斯(Arne Naess)早在1972年就已提出生態與心靈連結的概念。 然而「療癒心靈、復育地球」這樣的口號最近幾年才被大量提起。諸多觀念先驅大師早已覺察,只有當人類的心靈(集體無意識)可以回到自然狀態, 自然環境才能獲得真正的維護。這樣的概念與趨勢正預告著生態與心靈的結合已經展開,「心靈療癒與轉化」的落實即將成為環境運動的主流。
在教育方面,無論是政府或民間都積極在推動教育的翻轉與質變,而這股翻轉浪潮的共同軸心在於「心的帶領」,也就是透過帶領孩子感受、連結內在渴望,養成孩子自主動機,包括落實品德教育以及素養薰陶,帶領孩子走向成功未來,最終實現全贏教育的理想,十二年國教新課綱的訴求包括「自發、互動、共好」以及「九大核心素養」即在這股浪潮之上。
無論是政治、經濟、環境以及教育諸多議題,一場「由腦到心」的重大變革已經儼然成形且蠢蠢欲動,作為教育工作者以及關心人類未來的社會成員,在這一場「由腦到心」的變革趨勢下,從現在開始該可以做些什麼改變呢?一群理念相近的夥伴於是開始結合更多的志工,本著「分享、開放、互助、共好」精神,成立了心教育發展協會,一起為這個世界的改變嘗試作出努力。
促進心的成長,回歸自然;實現全贏理想,一體共榮
一、推動以提昇心的素質為核心訴求之自我成長、教育提升以及環境守護。
二、提昇自我覺察,改變自己、幫助他人以及關懷自然,實現生命全贏理想。
三、促進生命關係的連結,包括對自己、他人以及大自然。
選任
理事長:何耿旭
副理事長:劉士毅、吳映親
常務理事:蘇秀娟、劉佳芬
理事:賴素燕、劉華厚、吳佩娟、劉玉英、蕭芳梅、蔡宜穎、吳時春、鄭麗萍、高惠峯、陳志明
候補理事:李巧雙、陳尚梅、余劭仁、黃玉雙、蔡艷秋
常務監事:連惠卿
監事:王傳中、許家銘
候補監事:白雅蘋
聘任
顧問:曾憲政、陳善德
執行秘書:蔡美冠
會計:余珮謹
【課程發展委員會】
召集人:劉士毅
副召集人:吳佩娟
委員:吳時春、吳映親、劉佳芬、蘇秀娟、李巧雙、吳佩娟、白雅蘋、劉士毅、何耿旭
《任務執掌》
☉五心對話工作坊:劉士毅
☉系統思考工作坊:何耿旭
☉引導員培訓:吳佩娟
【組職發展委員會】
召集人:吳映親
副召集人:蘇秀娟
委員:連惠卿、劉士毅、吳佩娟、劉佳芬、賴素燕、蕭芳梅、蔡美冠、劉玉英、劉華厚
《任務執掌》
☉會員連結及擴展:蘇秀娟
☉讀書會:吳映親
☉志工大隊長:連惠卿
☉志工副隊長:劉佳芬
☉電子報:賴素燕、何耿旭、蔡美冠
☉網站管理維護:許家銘
☉企業募款:何耿旭
☉臉書媒體宣傳:何耿旭、吳映親、吳佩娟、劉佳芬、劉士毅、余珮謹、蔡美冠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心教育發展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如下:促進心的成長,回歸自然;實現全贏理想,一體共榮。
第三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並視需要依法設立分級組織,其分級組織名稱為「OO 縣(市)心教育發展協會」。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推動以提昇心的素質為核心訴求之自我成長、教育提升以及環境守護。
二、提昇自我覺察,改變自己、幫助他人以及關懷自然,實現生命全贏理想。
三、促進生命關係的連結,包括對自己、他人以及大自然。
第六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七條、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個人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永久個人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一次繳納會費兩萬元後,為永久個人會員。
三、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司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四、贊助會員:贊同本會宗旨,長期贊助本會之個人。
五、永久贊助會員:贊同本會宗旨,並一次繳納會費兩萬元者。
會員身份轉換得依個人意願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通過後確認會員身份。
上述申請者均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及年費。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本會分級組織應加入本會為團體會員。
第八條、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以及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不參與會員大會及其他會務決策。
第九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兩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十一條、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二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三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後補理事五人,後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副理事長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得指派常務理事二人為副理事長。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監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應即解任: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理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二十五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議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
永久會員新台幣壹仟元。
團體會員新台幣壹萬元。
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
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
永久個人會員及永久贊助會員一次性繳清兩萬元。
團體會員新台幣壹萬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自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經本會一O三年一月十一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 103 年 3 月 6 日台內團字第 1030081615 號函准予備查。
本章程修正條文經本會一O五年十二月十一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 106 年 3 月 23 日台內團字第 10600039411 號函准予備查。
本章程修正條文經本會一O八年十二月十五日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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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額 | 贊助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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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 李志成 |
3,500 | 石曉華 |
3,000 | 鄭弘杰、連惠卿、吳時春 |
2,000 | 陳碧蓮、蔡芳珊、賴慰慈、陳攸瀀、吳蕙芬、汪 懿、王傳中 |
1,600 | 何正卿 |
1,000 | 歐淑惠、黃美尉、劉美嬌、翁瑞昌、馬婉瑛、張增彥、楊繡鳳、陳美枝、陸品君、黃其君、劉明俊、牛久綾、蘇俊榮、曾思瑜、胡淑桃、姜莉文、林美玲、何淑貞、楊政穎、黃素貞、白宗城、許庭甄、蘇芬玉、李玉仙、陳秀琴、張寶文、張淑霞、劉桂菊、陳金美、郭進成、劉士毅、藍麗卿 |
750 | 陳宥希 |
300 | 楊筱姿、許月美 |
200 | 康淑佩 |
150 | 鐘惠君、蕭佩宜、游惠音、徐惠鴛 |